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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编辑:2025-12-15 09:04:2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晋建质函〔2025〕99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

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57号)关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工程质量检 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切实保障建筑 工程质量,我厅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开发建设了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在全省范围内* 推行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监管平台

“监管平台”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 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 提供人员、设备、检测报告等管理服务;为具有相应行业监管 职能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机构和试验室动态监管服 务。

(一)实现信息化监管全覆盖。省内检测机构、试验室和

在我省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要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申领账 号,将人员、设备、检测报告等重要信息录入监管平台,主动 接受信息化监管。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和试验室,应在取得营业 执照后、申请资质前,向所属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领账号,并 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二)落实监管平台登录权限管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 当统一使用监管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信息化监 管。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向省住建厅申领账号,县(市、区) 住建主管部门应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领账号,赋予相应管理 权限,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审核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对 检测机构和试验室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可授权县(市、 区)住建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确保信息 真实有效。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对上传的信息进行分析管理, 督促检测机构及试验室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平台信息 真实反映企业情况。

(四)强化信息化监督检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充分运 用监管平台实施信息化监管,对在本辖区范围注册或有固定检 测场所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以及本辖区范围注册的混凝土 企业的试验室条件进行动态监管,督促持续满足相应标准,并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质量检测及混凝土供应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企业注册地负责资质或条件管理,工程所在地负责相

应活动或行为管理。

二、关联并归集项目检测信息

通过监管平台,将工程项目与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关联起来,实现同一项目的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产品交货单 等信息统一归集。未关联的检测报告、产品交货单无法上传至 监管平台。

(一)完善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录 入以及更新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除基本信息之 外,还应当包括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检测机构项 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 等信息。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监管权责划分情况,授 权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录入。

(二)及时录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在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前,应当严格审查检测合同、混凝土采购合 同,在监管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时,及时上传相关合同并关 联检测机构和混凝土企业,以便后续相应企业能够正常上传和 出具检测报告、产品交货单。

(三)动态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关联。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 土供应企业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进 行报备,由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及时在监管平台变更相关 企业信息并关联工程项目。

(四)明确相应监管及关联权限。市县两级住建主管部门

在监管平台对本辖区范围注册的检测机构和试验室,以及在本 辖区设立分场所的检测机构具有直接监管职权;对于跨区域开 展活动的企业,应在业务开展前告知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 门,由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获取相应监管权 限,方可纳入本级监管企业名录进行关联。

三、实行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管理

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管理依托监管平台,平台附带手机移 动端(以下简称“APP”, 可在监管平台首页进行下载),建 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应当分别在见证取样 及送样收样相应环节应用APP, 实现见证取样全流程信息化管 理,确保见证试样全过程信息真实、可追溯。

(一)授权确定见证取样人员。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 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 人员。在建工程授权信息及时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备,新开 工工程授权书应当在接受质量监督前提交属地住建主管部门, 相应人员信息应由负责工程项目录入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录 入监管平台,并在平台上传授权书。经单位授权和平台认证登 记的见证、取样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

(二)规范见证取样信息登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 证人员、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APP 注册时需要提供授权书等 相关信息,经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使用。送检样品制取过程应 当使用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时取样人员应在 APP

完成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登记,包含样品信息、取样人员信息、 取样时间、取样地理位置、工程进度及相关过程影像信息。使 用二维码或芯片等信息化标识时,应能够将样品信息关联到该 标识,并实现APP 扫码溯源。见证人员对取样人员的取样、标 识和信息登记、上传等全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取样规范、标识 准确、信息登记完整并及时上传。

(三)规范送样收样信息核对。送检样品在见证人员见证 下由取样人员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利用监管平台对见证人 员、取样人员身份进行核定,并核对相关样品信息进行验样, 信息化标识直接通过APP 扫描获取样品信息,非信息化标识通 过 APP 调取相关样品信息。对不符合见证取样试样有关要求 的,以及从APP 调阅的见证取样样品信息与实际样品标识信息 或委托单信息不一致的样品不得受理。见证人员、取样人员身 份核定和验样信息拍照上传监管平台。

四、加强检测试验信息化管理

(一)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检测机构及试验室应建立企 业级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检测或生 产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混凝土产品 质量全过程可追溯。管理系统应当满足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监 管要求、监管平台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管理个性化需求,将监 管端与企业端信息有效衔接,实现规定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 上传。检测机构涉及力值和地基静荷载的检测数据应自动采集

和实时上传。试验室原材料检测中涉及力值的检测数据、生产 环节投料数据以及混凝土产品强度检测数据应能够实现自动 采集和实时上传;胶凝材料、骨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非力值 检测参数,检测数据由管理系统录入上传或将数据关键页扫描 上传,应当上传的检测数据按《实施细则》附表1检测参数执 行。

(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检测机构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 备,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全部收样场所、室内检测场所和室内 样品运输通道,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留置接入监管平台的接 口。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保存时限不应少于6个月。预 拌混凝土企业要对试配室原材料检测、配合比试验、混凝土产 品检验等检测试验活动以及产品卸料过程进行视频采集,记录 试块制作成型、检测试验人员操作过程等信息,相关视频影像 资料的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

(三)加强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应以项目为单位,按 年度对检测报告统一编号,编号应当唯一且连续,不得随意抽 撤、涂改。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由监管平台赋二维码标识后打印, 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报告由监管平台直接生成,非自动采集数  据的检测报告由管理系统录入上传或将关键页扫描上传后生 成。生成的检测报告由监管平台赋码打印后,再履行签字盖章 手续。凡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由监管平台自动统计汇总。 检测机构对检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规范混凝土产品交货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厂混 凝土拌合物时,应通过监管平台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 “产品交货单”,使用单位应当通过APP扫描可查看该批次混 凝土产品检测、所对应原材料检测、试验室配合比、生产投料 等数据情况,产品交货单未经监管平台赋码的,混凝土拌合物 不得进场。混凝土拌合物交货时,应将混凝土拌合物卸料位动 态视频上传监管平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省住建厅负责建立监管 平台,并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公布和管理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和规范。监管平台在管理程序或 数据接口发生变更时,将及时在监管平台首页公布相关信息。

(二)推动信息化管理措施落地。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 实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导检测机构和试验室按照本通知要求 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级管理系统、安装视频监控系 统、完成管理系统和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检测数据自动 采集和实时上传。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平台相关工作,组织专 业人员加强技术对接,确保各级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要加强监 管平台的操作培训工作,分批完成对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试 验室和相关单位的培训宣贯,全力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措施落 地。

(三)落实系统安全及监管要求。为检测机构和试验室提

供管理系统的各服务商,应严格按照数据接口标准交互数据, 并根据政策和标准的变化持续改进升级软硬件产品以满足监 管及检测要求,同时应满足信息化安全要求。各服务商提供的 产品或服务为市场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干涉。

、时间安排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划分阶段、区分重点,按照时间安排 有序推进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工作。

(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2025年11月20日前录 入完善本级监管项目清单,确保辖区所有在建工程全部录入监 管平台。

(二)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在2025年12 月31 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系统和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基本 信息全部按照新资质标准以及监管平台有关要求完成录入。

(三)2025年12月31日之后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应当 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在申请资质证书之前完成管理系统 的建立、监管系统的数据录入,以及管理平台和监管系统的数 据对接。

(四)根据资质动态管理的有关要求,监管平台将对2025 年12月31日之后符合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法检测报 告赋唯一防伪二维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及有关企 业,可对检测报告进行在线查询和防伪验证,确保报告出具时 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现检测报告的溯源管理。

(五)已取得企业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应当在2026年6月 30日前注册监管平台账号并录入完善相关信息,属地住建主 管部门要及时对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确保本地企业监管平台 全覆盖。各试验室应当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立企业信息 化管理系统并完成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监管平台将对2026 年12月31日之后符合试验室管理要求的混凝土企业出具产品 交货单的赋唯一防伪二维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参建单 位,可对产品交货单进行在线查询和防伪验证,确保该批次进 场混凝土生产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混凝土质量的溯源管 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1 2 月 1 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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